
● 方案緣起:
我國自1998年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後,始積極提供家庭暴力受暴者相關處遇服務,後續因應保護令的實施,方拓展另一服務焦點於相對人之認知輔導教育處遇方向;然而於家庭事件中被定位為「施暴」之相對人,往往需要受暴者願意申請保護令中第10款之處遇計畫,方有機會進入被理解的陪伴方案與服務中。
認知輔導教育對於相對人而言,皆係重新理解自己與家人關係之機會,但執行相對人認知輔導教育的成效,常會因著相對人的被標籤化、團體時間難以一致與受服務對象個別狀況,而出現各種不等之負向狀況。多數的相對人視團體參與為被強迫性,且因個別暴力樣態的差異,被裁定之周數不一,雖相對人於參與處遇服務後對於其家庭關係有著正向改變(嚴祥鸞,2009),然而因著上述困境,限制專業團隊對於相對人陪伴與服務,相較於受暴方所接受之完整服務,更顯相對人服務之零碎、片段,以致成效難以明確體現。
「家庭」並非為受暴者或相對人任一方可獨立形成,面對家庭內的暴力事件,每個成員都是重要的陪伴者與被陪伴者,但於社會大眾觀感中,仍因受暴者之弱勢型態而願意提供多數資源予以協助,並視相對人為負向行為之集合,缺少深入了解探討事件成因及相對人何以成為相對人之歷程,正因如此,現行之相對人的服務遠遠不如受暴者服務體系的完整,大大降低了相對人們受到理解及陪伴之機會,及改善其親密互動關係以修復家庭關係之可能。
● 服務對象:
一、成年服務對象:
針對居住於臺南市,有家庭暴力衝突 含親密關係暴力、親子或親屬關係暴力 的行為人,且願意接受本會聯繫及 提供後續服務者,並符合以下其一條件者, 唯排除精神症狀不穩定 、 明顯失智症狀 或心理衛生社工已服務之對象
1. |
對家庭成員有肢體、精神,或語言等暴力行為,有被核發保護令但未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者。 |
2. |
目前尚在接受或已完成認知輔導教育,有其他後續服務需求者。 |
3. |
未通報為家庭暴力案件,但家庭有衝突狀況,且產生疑似肢體、精神,或語言衝突等情況的行為人。 |
4. |
高危機個案 針對 列為 高危機會 議之 個案,本會接受轉介後會先與轉介人員 共同訪視並進行開案評估,以利後續服務安排。 |
二、特別針對居住於臺南市
轄區內 11 歲 以上 至 24 歲以下,有家庭衝突,甚至產生有暴力的行為的青少年 或 初成年之 相對人,及這些 行為人 的家庭 成員 ,其個人或家庭成員願意接受本會聯繫及提供後續服務者,並符合以下其一條件者:
1. |
未通報為家庭暴力案件,但家庭有衝突狀況,且產生疑似肢體、精神,或語言衝突等情況的行為人 |
2. |
通報為家庭暴力案件,對家庭成員有肢體、精神,或語言等暴力行為。 |
● 服務方式:
家庭暴力相對人個案管理服務
■ 諮詢服務: |
提供相對人有關服務、服務及活動相關資訊。 |
■ 需求評估: |
了解個別的問題,協助釐清相關的需求與方向。 |
■ 經濟協助: |
了解經濟狀況,協助申請相關經濟支持,促進金錢管理的概念。 |
■ 司法協助: |
了解個別的法律問題,連結各項法律資源,並必要時陪伴出庭。 |
■ 就業服務: |
探究職業能力與專長,連結就業服務中心,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資訊與方向。 |
■ 情緒關懷: |
減緩情緒低落與不穩定的狀況,減低自我傷害的狀態,增強自我掌控感,並以情緒支持關懷陪伴穩定情緒。 |
■ 心理處遇: |
了解其個別的內在狀態,提供個別輔導協談,促進自我探索,增強因應態度 |
■ 轉介服務: |
依個別的需求與服務方向,轉介其他有關的公私單位。 |
相對人家庭關懷服務
■ 支持關懷: |
提供相對人家庭不同成員情緒支持,降低情緒不穩定下的衝動行為與自傷狀況。 |
■ 輔導協談: |
提供相對人家庭成員的個別、夫妻、親子或家庭協談服務,促進家庭溝通與互動,強化關係交流。 |
■ 轉介服務: |
依據個別家庭的需求與問題,轉介相關的單位。 |
其他服務
建構相對人家庭服務資源網絡:透過服務的過程,探究所需的服務資源,逐步建構服務資源的網絡;並適時發表服務成果進行倡導,增加對相對人家庭服務的重視。
教育講座
辦理各項預防性、支持性、與教育性活動與團體,增加親子家庭的互動,促進家庭成員間彼此的了解與溝通。
● 服務流程: